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蓝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聂建明与 代小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建明,代小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聂建明,又名聂丰,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仁杰,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国亚,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代小峰,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建明与被告代小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代小峰身份情况不详,原告聂建明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建明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聂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聂建明负担(聂建明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杨竹超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郭训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