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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震旦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波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孙国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震旦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宁波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孙国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136-1号原告:慈溪市震旦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毛三斢村。法定代表人:毛松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嘉贵,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江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国权,男,1962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震旦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孙国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震旦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465373.13元范围内查封被���宁波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位于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区厂房内的9台成型注塑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震旦包装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宁波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位于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区厂房内的9台成型注塑机;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高立民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