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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龚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28-1号原告:徐某某。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龚某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照明大厦北二楼a单位的深圳市海恒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内的40.35%的股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龚某在深圳市海恒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内的40.35%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铃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