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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裁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象文镇与连书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文镇,连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241-1号申请人象文镇,男,193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连书峰,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连书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2月1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连书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象文镇申请执行连书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12)新执字第2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回复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王现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