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裁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象文镇与连书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文镇,连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241-1号申请人象文镇,男,193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连书峰,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连书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2月1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连书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象文镇申请执行连书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12)新执字第2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回复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王现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