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英法青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钟汝赛与李启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汝赛,李启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英法青民初字第46号原告钟汝赛,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李启杜,男,50岁,汉族,农民,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汝赛诉被告李启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汝赛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汝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元,由原告钟汝赛负担。审判员 温福彦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李衍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