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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吉先、李爱英、崔洪美与武洪山交通事故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吉先,李爱英,崔洪美,武洪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243号申请人:陈吉先,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李爱英,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崔洪美,女,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武洪山,住吉林省九台市。申请人陈吉先、李爱英、崔洪美与被申请人武洪山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吉先、李爱英、崔洪美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洪山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武洪山拥有的车辆,车牌为吉AXXX**/XXXX挂号重型半挂车。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赵国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