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辖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桐乡市雅辉纺织有限公司与上海新长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新长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桐乡市雅辉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辖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长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祖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乡市雅辉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吉夫。上诉人上海新长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1)嘉桐洲商初字第2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国际货物进出口贸易中的代理关系,并不存在原审裁定所认定的加工合同或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代理关系的管辖权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被上诉人所供装饰布在花型、颜色、克重等方面必须与上诉人客户提供的样品相一致,同时在门幅、匹长、包装上亦有特殊要求。因此,该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为承揽合同。因被上诉人的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所在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即使本案合同性质为买卖合同,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在被上诉人仓库,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仓库,原审法院对本案同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本案系国际货物进出口贸易中的代理关系,无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