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二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道军与被告陈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军,陈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081号原告:李道军,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被告:陈宏梅,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委托代理人:李甫,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道军与被告陈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祖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道军,被告陈宏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甫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由被告申请并经本院准许证人李孝贵、陈宏林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道军诉称:2012年2月2日,被告陈宏梅因为做生意缺乏资金,向我借现金20000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及具适格原告主体。2、欠条一份,佐证诉称内容。被告陈宏梅辨称:原告李道军诉称不属实,我不欠其钱;欠条是在我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原告的损失实际上是因为传销造成的。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其身份。2、①证人李孝贵的当庭证言,证明该欠条确是被告当派出所民警面出具的;②证人陈宏林(被告的弟弟)的当庭证言,证明原、被告因为传销各自造成损失,被告不欠原告钱款。经庭审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及本院认证如下:㈠、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无异议,予以认定。对证据2即欠条,被告认为原告撕去一部分,另欠条上记载有“连锁销售”字样,不能证明欠款事实,实际系传销损失,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欠条所载内容明确,被告对其质证意见无相应证据佐证,原告亦不认可其质证意见,故对该欠条予以认定。㈡、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1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2中证人李孝贵的证言无异议,予以认定;对于证人陈宏林的证言,认为与被告有亲戚(利害)关系,内容不真实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该证人不但与被告有利害(亲戚)关系,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其证言,系孤证,不予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同住霍邱县经济开发区的原告李道军与被告陈宏梅因发生经济纠纷,2011年2月2日双方为纠纷争执到当地派出所,经调解,被告立据欠原告20000元,该款经催要无着,致成本讼。本院认为:被告陈宏梅立给原告李道军可视为借款合同的欠条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偿还债务,故对原告诉请被告20000元的债务,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辩称欠条是在被告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及该债务系传销纠纷,均无证据佐证,原告亦不认可,对该辩称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宏梅限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偿还原告李道军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宏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祖良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刘友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