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聊东商初字第247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任保真与王兆坤、张占军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保真,王兆坤,张占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商初字第2479-2号原告任保真,男,195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兆坤,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东昌府区农村信用社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占军,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东昌府区农村信用社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保真与被告王兆坤、张占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任保真申请本院于2011年8月30日以(2011)聊东商初字第247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王兆坤、张占军工资,原告任保真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11)聊东商初字第247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任保真撤回起诉。被告王兆坤、张占军于2012年3月1日申请本院解除对其工资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王兆坤、张占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兆坤、张占军工资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明军审判员 康 民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朱思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