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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商初字第247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任保真与王兆坤、张占军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保真,王兆坤,张占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商初字第2479-2号原告任保真,男,195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兆坤,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东昌府区农村信用社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占军,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东昌府区农村信用社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保真与被告王兆坤、张占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任保真申请本院于2011年8月30日以(2011)聊东商初字第247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王兆坤、张占军工资,原告任保真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11)聊东商初字第247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任保真撤回起诉。被告王兆坤、张占军于2012年3月1日申请本院解除对其工资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王兆坤、张占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兆坤、张占军工资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明军审判员  康 民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朱思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