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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霍俊生诉被告周文考、苏换姣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俊生,周文考,苏换姣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霍俊生,男,生于1957年6月14日,汉族,农民,住邯郸市广平县。被告周文考,男,生于1960年10月2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苏换姣,女,生于1962年1月22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俊生诉被告周文考、苏换姣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俊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霍俊生负担。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刘小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