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霍俊生诉被告周文考、苏换姣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俊生,周文考,苏换姣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霍俊生,男,生于1957年6月14日,汉族,农民,住邯郸市广平县。被告周文考,男,生于1960年10月2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苏换姣,女,生于1962年1月22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俊生诉被告周文考、苏换姣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俊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霍俊生负担。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刘小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