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姜荣刚与侯庆克、石霞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244号申请人:姜荣刚,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侯庆克,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石霞,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姜荣刚与被申请人侯庆克、石霞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姜荣刚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侯庆克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侯庆克拥有的车辆,车牌为鲁NXXX**号。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焦方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