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颜士足与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杨兴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士足,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杨兴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380号原告颜士足。委托代理人钟玉红,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1号。被告杨兴喜。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士足诉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杨兴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士足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士足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坤瑞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田 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