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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洪法执字第46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武汉亿龙生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谢佑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亿龙生化有限责任公司,谢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洪法执字第465-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亿龙生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519号。法定代表人:阮宜兵,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谢佑奎,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人,现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身份证号玛:51102119710220359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洪张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谢佑奎所有的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和平街167号附38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律二〇一二年三月××日书记员  陈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