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汉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庞某与汤明富交通事故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汤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汉民初字第00020号申请人庞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庞治前,男,汉族,系申请人之父。被申请人汤明富,男,汉族。申请人庞某以被申请人汤明富驾车将其撞伤为由于201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汤明富驾驶的粤B731**号小轿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汤明富已经提供50000元存单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汤明富驾驶的粤B731**号小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志刚审 判 员 杨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 延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许志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