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阳执字第467-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广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文,张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467-2号申请执行人:刘广文,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汤林林场职工。被执行人:张卫东,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莱阳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广文与被执行人张卫东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经查,本案在上诉审理过程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未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广文(2011)莱阳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辛先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