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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一法张民六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小金与中浩精密机械(中山)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金,中浩精密机械(中山)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张民六初字第65号原告陈小金,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被告中浩精密机械(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文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金诉被告中浩精密机械(中山)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2月1日依原告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用特快专递向原告邮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该快递于同年2月8日退回,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2012年2月8日视为送达之日,后原告一直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缴纳诉讼费,且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逵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何浚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