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杨成高与黄亚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高,黄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杨成高,农民。被执行人:黄亚飞,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189号杨成高诉黄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亚飞尚欠杨成高人民币54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71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亚飞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9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张熠(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