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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20-07-22

案件名称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武穴市食品厂、武穴市美雅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投资公司;武穴市食品厂;武穴市美雅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美雅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00-1号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焦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翊,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巨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穴市食品厂,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粮食路10号。法定代表人:郑和均。被告:武穴市美雅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影院路4号。法定代表人:苏建国。被告:湖北美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团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斌。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与被告武穴市食品厂、武穴市美雅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美雅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武穴市食品厂、武穴市美雅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美雅食品有限公司的价值775,700.23元的银行存款、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其在中国民生银行武汉中南支行(账号:05×××13)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武汉中南支行(账号:05×××13)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莉萍人民陪审员  何利仙人民陪审员  刘恋萍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徐虹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