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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苏州市佳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陆方强湖北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佳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陆方强,湖北香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028号原告苏州市佳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友谊工业区五方路。法定代表人柳新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庆国。委托代理人孔夏雨,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方强。被告湖北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经济开发区汉江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严毅,执行董事。原告苏州市佳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方强、湖北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市佳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市佳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佳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69元,减半收取为14184.5元,由原告苏州市佳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管祖彦代理审判员  江南来代理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彭 秦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