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海法温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叶甲、叶甲为与被告浙江××集装箱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与浙江××集装箱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甲,浙江××集装箱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海法温商初字第32号原告:叶甲。委托代理人:叶乙。被告:浙江××集装箱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3243264-2)。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花园××层。法定代表人:方某。原告叶甲为与被告浙江××集装箱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东峰独任审判。2012年2月8日,原告申请对“振华99”轮进行保全,本院于同日裁定予以准许。2012年3月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叶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叶甲起诉称:2011年5月16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原告在“振华99”轮担任轮机长职务,月薪25600元。被告于2011年8月开始拖欠工资,至2011年11月30日原告离船,经结算被告尚欠工资共计1024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船员劳动报酬102400元;二、上述款项对“振华99”轮享有船舶优先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了船员服务簿和工资未付证明。被告浙江××集装箱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开庭审理,因被告拒不到庭,放弃抗辩权,本院经核对,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诉状陈述的事实均予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在被告所属的“振华99”轮上工作,理应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被告拖欠4个月的报酬,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依据海商法的规定,船员劳动报酬的给付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可以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并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原告所主张的船员工资是在2011年9月到同年11月之间产生,依法享有船舶优先权。原告诉诉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集装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甲船员劳动报酬102400元;二、上述款项对“振华99”轮享有船舶优先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均由被告浙江××集装箱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39×××006575-515001,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代理审判员 张东峰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蔡方艳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