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诸牌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诸暨市××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化纤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有限公司,诸暨市××××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牌民初字第258号原告(反诉被告):诸暨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桥头××号。法定代表人:汤某某。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王某。被告(反诉原告):诸暨市××××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何庄村。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因被告(反诉原告)诸暨市××××化纤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反诉被告)诸暨市××有限公司提供给被告(反诉原告)诸暨市××××化纤有限公司的包覆纱的质量进行鉴定,本案需对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为审理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魏岩岩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人民陪审员  陈建荣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