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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汪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汪某某,张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於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机构代码955860249,住所地杭州市××人民路××号。负责人张乙。委托代理人宣某某。被告汪某某。被告张甲。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公司)、汪某某、张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勇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於某某,被告人民××公司委托代理人宣某某,被告汪某某、张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吴某某诉称:2010年8月17日,被告汪某某驾驶被告张甲所有的浙a×××××号货车在萧山区宁围××村旁的1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同方向的原告驾驶的浙a×××××7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汪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伤而产生的医疗费1704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5元(35天×15元)、营养费1750(35天×50元)、护理费5040元(60天×84元)、误工费15120元(180天×84元)、交通费700元、财物损失(衣物、摩托车)650元,合计40830.20元。现请求判令被告汪某某、张甲赔偿上述款项,被告人民××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民××公司辩称:1.本案没有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事实和责任都不清楚,因此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2.医疗费金额没有异议,但要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3.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偏高;4.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5.认可摩托车修理费350元,衣物损失不认可;6.误工费不认可,原告已超过退休年龄。被告汪某某、张甲辩称:1.对原告诉称的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情况没有异议;2.对原告的主张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某诉称的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情况,被告汪某某、张甲均无异议,且有相应的证据相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另查明,被告张甲所有的浙a×××××号车辆向被告人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为122000元,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强制保险期间内。根据法律规定和已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核定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1704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5元(35天×15元)、营养费750(15天×50元)、护理费2938.95元(35天×83.97元)、误工费7557.30元(90天×83.97元)、交通费650元、财物损失费550元(其中衣物损失200元、车辆损失350元),合计30016.45元。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肇事车辆向被告人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故人民××公司依法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吴某某30016.4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交纳410元,吴某某负担105元;汪某某负担305元,张甲对汪某某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汪某某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吴某某同意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陶 勇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瞿丽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