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全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世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全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世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全民二初字第39号原告全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全南县城寿梅路32号。法定代表人黄敬东,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叶世华,系该社工作人员。被告黄世平,男,1968年10月29日生,农民,家住全南县。原告全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世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锋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叶世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世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种养需要资金周转,向我社城郊信用社申请贷款,根据被告实际情况,2006年4月25日经双方协议签订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二年,贷款金额8000元,月利率7.68‰。该笔贷款于2008年4月25日到期,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还款,至今被告仍结欠8000元本金和利息5208.07元(至2012年1月30日止)。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我社贷款本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黄世平因种养需资金周转,便向原告下属城郊信用社申请贷款,2006年4月25日双方签订了《农户小额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黄世平向原告借款8000元,借款期限三年,月利率7.68‰。同日被告黄世平获取该笔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黄世平未归还该笔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还款,为此原告便诉讼来院。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黄世平于2012年2月23日向原告归还本金5053.2元及之前全部利息5281.8元,仍欠原告本金2946.8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农户小额贷款合同》,催款通知书,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黄世平在获取贷款后本应依约按时归还,长期拖欠不还是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世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天之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46.8元,并承担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所发生的利息(利息以原告核心业务系统计算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元,由被告黄世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锋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谭梦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