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叠民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邓桂秀与罗连生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桂秀,罗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叠民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邓桂秀。被执行人:罗连生。本院在执行邓桂秀诉罗连生诈骗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1950元已经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叠民执字第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奇审判员 文华审判员 胡玮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王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