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毛科杰与毛立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科杰,毛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毛科杰,农民。被执行人毛立峰,农民。本院在执行毛科杰诉毛立峰(2011)甬慈商初字第444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毛科杰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交纳本院案件受理费13730元、执行费1278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2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