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涉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新伟与被告赵彦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涉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张新伟,男,汉族,农民,住涉县涉城镇城里村。被告赵彦敏,女,汉族,农民,住涉县西戌镇鸡鸣铺村。原告张新伟与被告赵彦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伟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新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新伟负担。审 判 长 李红高审 判 员 孙素芳人民陪审员 杨书亮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敏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