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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涉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新伟与被告赵彦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涉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张新伟,男,汉族,农民,住涉县涉城镇城里村。被告赵彦敏,女,汉族,农民,住涉县西戌镇鸡鸣铺村。原告张新伟与被告赵彦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伟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新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新伟负担。审 判 长  李红高审 判 员  孙素芳人民陪审员  杨书亮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敏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