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民一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0485号原告:李某某,女,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夏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