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明君与李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君,李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张明君,住吉林省图们市。被告李铭,住图们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君诉被告李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君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君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2.5元,其他费用20元,共计4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霖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朱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