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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图民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明君与李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君,李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张明君,住吉林省图们市。被告李铭,住图们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君诉被告李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君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君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2.5元,其他费用20元,共计4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霖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朱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