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赵庆河与赵秀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河,赵秀生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49号原告赵庆河。被告赵秀生。原告赵庆河与被告赵秀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庆河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庆河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庆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庆河负担。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王仲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