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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阳执字第38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柏玉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柏玉,李系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38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柏玉,农民,系莱阳市沐浴店镇龙源砖厂业主。被执行人:李系林,农民。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莱阳龙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系林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即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李系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莱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明,牌号为鲁F×××××号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系林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系林所有的鲁FDY2**号汽车一辆。自查封之日起,不得办理转移过户手续。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杨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