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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沂南行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沂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潍坊中粮禽业发展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潍坊中粮禽业发展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沂南行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杨彦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孙玉堂,该局食品科科长。被执行人潍坊中粮禽业发展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申请人沂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被执行人潍坊中粮禽业发展有限公司沂南分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1月1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沂南)质技监罚字(2011)第SP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法律文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亦未按该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沂南)质技监罚字(2011)第SP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没收被执行人用于违法生产的1Kg×10袋/箱的鸡肉串产品200箱及生产工具、设备。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审判长  胡伟平审判员  张廷玉审判员  尹纪栋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高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