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贾均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均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43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贾谊,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益鹏,该联社员工。被告贾均旗,男,1964年7月27曰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信用联社与被告贾均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用联社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借款为由,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支文波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张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