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崂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王某、李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王某,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李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李建才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