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刘屹与许若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屹,许若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刘屹,农民。被执行人:许若浩,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236号刘屹诉许若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许若浩尚欠刘屹人民币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062元、执行费6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许若浩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0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张熠(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