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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象执民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俞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俞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298号申请人:陈某,农民。被执行人:俞某,象山县××××公司职工。陈某与俞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5月12日作出的(2004)象民一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俞某未履行上述判决规定之义务,权利人陈某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俞某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人民币2400元、利息(按判决规定)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俞某外出具体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俞某无可供执行的适当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甬象执民字第29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王云奖代理审判员  叶 曙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郭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