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邹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范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范某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邹商初字第30号原告:王某,略。被告:范某甲,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范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允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吕 洁审判员 齐 勇审判员 张 苗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范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