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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仲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新瑞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瑞,陕西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仲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王新瑞。被执行人陕西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高新产业开发区科技路甲字26号。法定代表人马泽雄,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新瑞于被执行人陕西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1)第24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新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将位于科技路30号“合力紫郡”第一栋2单元20503号房屋产权登记需要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完成备案手续,支付延迟办违约金25150元,仲裁费180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账户扣划了逾期办证违约金25150元,仲裁费1808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忧郁被执行人尚未完成对涉案房屋产权的初始登记,科技路30号“合力紫郡”第一栋2单元21503号房屋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申请执行人王新瑞表示待该房屋具备过户办证条件时由其自行办理,且向本院出具书面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黄总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1)第243号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奎生审 判 员  康耀先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一二年三月无日书 记 员  孙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