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民一初字第64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兆良与林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兆良,林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646-1号申请人黄兆良。被申请人林培。本院受理原告(申请人)黄兆良诉被告(被申请人)林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其所有的现金5000元作为担保,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培在南宁市的执行所得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2年9月1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玉明凯审判员 何 勇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唐上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