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昌民三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0435号原告:于某某,女,1990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纪某某,男,1987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 闯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李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