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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秀连与蔡荣芬、张会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连,蔡荣芬,张会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263号原告王秀连,农民。被告蔡荣芬,农民。被告张会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连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秀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王秀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新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东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