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秀连与蔡荣芬、张会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连,蔡荣芬,张会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263号原告王秀连,农民。被告蔡荣芬,农民。被告张会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连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秀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王秀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新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东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