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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038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赵开木,安徽省无为县蜀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0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启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孙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