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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李渊平与肖品红、沈振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渊平,肖品红,沈振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号原告:李渊平。委托代理人:程勤华。被告:肖品红。委托代理人:葛爱军。被告:沈振宇。委托代理人:葛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渊平诉被告肖品红、沈振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渊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李渊平负担。审判员 黄 群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曹宇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