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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终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来群与被上诉人屯留县余吾镇牛家脑村委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来群,屯留县余吾镇牛家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终字第00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来群,男。委托代理人张爱东,山西天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屯留县余吾镇牛家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栓灵,主任。委托代理人谷峰,屯留县麟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上诉人张来群与被上诉人屯留县余吾镇牛家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牛家脑村委)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屯留县人民法院(2011)屯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来群及委托代理人张爱东,被上诉人牛家脑村委的法定代表人孙栓灵及委托代理人谷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诉请均未要求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承包合同,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屯留县人民法院(2011)屯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屯留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申晓军代理审判员  冯振旗代理审判员  成艳梅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魏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