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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船民一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船民一初字第1247号原告:李某某,住吉林市。被告:陈某某,住吉林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陈某某于1996年相识,1996年12月6日登记结婚,1997年3月3日婚生长女陈某乙,2001年3月8日婚生长子陈某丙。2008年2月,我与陈某某发生争吵,陈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因陈某某长期不归,不尽丈夫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我起诉与陈某某离婚,婚生两名子女由我抚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原告李某某为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户口本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李某某家庭自然情况;2、结婚证2份,用以证明李某某与陈某某是夫妻关系;3、2011年11月17日吉林市船营区社区证明1份,证明李某某、陈某某是该社区居民,2008年2月份以后,陈某某未在吉林市船营区某房屋(李某某与陈某某家)中居住;为了查明本案事实,原告李某某申请本院,对其现住所隔壁邻居王海英进行了调查,王海英证实:我与李某某、陈某某是多年邻居,对李某某家里的事比较了解。李某某与陈某某在此居住生活多年,平时他们夫妻二人感情就不是很好,经常口角打仗。2008年,几月份我不记得了,陈某某因与李某某感情不和,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由于陈某某不管家,不尽丈夫义务,李某某带着孩子生活的很辛苦。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案合议庭评议,其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及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陈某某于1996年相识,1996年12月6日登记结婚,1997年3月3日婚生长女陈某乙,2001年3月8日婚生长子陈某丙。陈某某于2008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某某与陈某某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因夫妻感情不和,陈某某离家出走多年,至今未归,下落不明,长期不尽家庭义务,导致李某某与其夫妻感情破裂,故对李某某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因陈某某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无法实际对其子女进行抚养教育,本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其长女陈某乙、长子陈某丙由李某某抚养为宜。因李某某在本案中未主张请求陈某某给付子女抚养费,故本院对此不予审理。关于财产分割,李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家庭无财产,且其未请求进行分割,本院对此亦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二、陈某乙、陈某丙由李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韬审 判 员  鞠洪彬人民陪审员  朱丹娜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