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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章淑芳与章秀琴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淑芳,章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章淑芳,女,农民。委托代理人胡荣文,男,农民,系章淑芳之夫。被执行人章秀琴,女,农民。章淑芳诉章秀琴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第00497号民事调解书,由章秀琴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2012年4月1日之前分别给付700元、8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章淑芳于2012年2月7日申请本院执行,执行标的725元(其中:执行款700元,诉讼费25元)。本案在执行中,725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并由章淑芳领取。执行费50元由章秀琴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商民初字第0049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章秀琴应给付700元的义务裁定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 汪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