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民一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俊梅与戴学峰、洪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梅,戴学峰,洪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334号原告:王俊梅,女,汉族,1975年6月1日出生,个体户,户籍地芜湖市鸠江区,现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戴学峰,男,汉族,1983年12月26日出生,个体户,户籍地芜湖市南陵县,现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洪云,女,汉族,1982年11月6日出生,个体户,户籍地芜湖市南陵县,现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肖新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婷婷,女,汉族,1988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宣秀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的原告王俊梅诉被告戴学峰、被告洪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从权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陶呈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