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海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20-03-24

案件名称

陈国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国英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海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国英,女,1975年5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现住北海市海城区;因本案,2011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看第一守所。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英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国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如下: 2011年10月25日晚上,被告人陈国英在“老五”(又称“伍某”另案处理)开设的位于北海市海城区的发廊内,容留、介绍妇女钟某、杨某分别向嫖客蒋某、赵某卖淫,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归案后,被告人陈国英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辩认笔录、照片、人口信息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陈国英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国英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2年4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黄桂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