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户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徐某,女,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被告叶某某,男,1976年2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峰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沈化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