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柯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王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童土兰为无民事行为能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衢柯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王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童土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童土兰,女,193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30802371001402,住衢州市柯城区××单××室。系申请人王某某母亲。申请人述称:2004年9月始,被申请人童土兰患上老年痴呆症,目前生活已不能自理。故,申请要求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被申请人童土兰于2012年1月31日接受衢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鉴定分析意见认为:被申请人因患有混合性痴呆,致其不能对客观事物作出正确合理的判断,不能认识和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与后果,不能理解法律程序,不能有效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鉴定结论认为:被申请人童土兰患脑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混合性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童土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王某某为被申请人童土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郑向东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徐桑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