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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牌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牌民初字第43号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寿某某、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因被告王某某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金某某用药情况的合理性和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本案需对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为审理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