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牌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牌民初字第43号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寿某某、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因被告王某某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金某某用药情况的合理性和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本案需对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为审理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